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民终1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4年9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之一,公民身份号码:440************117。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淳昊,广东中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山市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雅瑶镇财富广场**601。
法定代表人:黄灿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社清,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环市雅建设计装饰工程部,住,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div>
经营者:梁艳珠,女,1974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之二703房,公民身份号码:440************082。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健芳,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惠雯,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鹤山市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环市雅建设计装饰工程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4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查明基本事实不清,本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4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拥军
审 判 员 陈 炜
审 判 员 杨维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麦芷菁
书 记 员 陈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