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784执38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雅瑶镇。
法定代表人:黄灿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以上两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黄丽斌,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金树志,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鹤山市远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凤亭路。
法定代表人:陈奇睿。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远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鹤山市远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项1630365.35元以及相应逾期利息(以1630365.35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鹤山市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鹤山市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执行人鹤山市远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项1630365.35元就鹤山市雅瑶镇财富广场项目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鹤山市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以(2020)粤0784执38号案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128个车位,本案已作轮候查封,故未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请求对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的上述车位所得款参与分配,本院已于当日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另,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以(2020)粤0784破1号立案审理,现正审理中。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鹤山市远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正被破产审查,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784执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蔡镇海
执行员 麦国星
执行员 黄泽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