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鹤山市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山市沙坪披头士餐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784民初1539号
原告:鹤山市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雅瑶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鹤山市沙坪披头士餐厅,住所地:鹤山市沙坪。
经营者:***。
原告鹤山市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沙坪披头士餐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鹤山市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山市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4.50元,减半收取计497.25元,由原告鹤山市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97.25元,本院不再收退)。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