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庞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

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东庞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722行审48号
申请人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山东省单县舜师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2004489325X。
法定代表人张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绪斌,该局副局长。
被申请人山东庞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莱河镇105国道经济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283816602。
法定代表人庞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单自然资规罚决字(2019)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单自然资规罚决字(2019)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莱河镇许河村设施农用地85.5亩、园地11.1亩用于厂房和其他设施建设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处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壹佰贰拾捌万捌仟元整(1288000.00元)。因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义务,2019年10月24日,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催告书,但被申请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及依据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经履行催告程序后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单自然资规罚决字(2019)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处罚决定中的下列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处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单县莱河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饶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