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4676号
原告:***
被告:四川顺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顺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万春自愿申请撤回对四川顺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且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四川顺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冯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