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

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69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南区青白江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陈善睦,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街道同济大道80号5栋8504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珍,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银桥,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96元,减半收取12148元,由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笛
审判员  李玲
审判员  赵韬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