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执177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街道同济大道80号5栋8504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勇。
被执行人: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南区青白江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陈善睦。
关于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与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暂计为:3681195.07元。
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因涉刑事案件,其名下房产、车辆已本院另案拍卖处置,现支付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工程价款3313895.07元,剩余债权暂无法分配。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