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森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山东华森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02财保2285号
申请人山东华森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9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华森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华森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9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刚
书记员  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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