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森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山东华森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03民初5679号
原告山东华森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华润置地(山东)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华森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森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森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00元,减半收取计11950元,由山东华森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佐涛
书记员  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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