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鲁0112执保38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森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2财保141号之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定,本院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做出的(2021)鲁0112财保1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内容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李峻岭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