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森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山东华森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12财保141号
申请人山东华森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630万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630万元范围内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华森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峻岭
书记员  栾绍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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