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森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山东华森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112民初2214号
原告山东华森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森公司)与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建工集团)、第三人济南中央商务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中央商务区投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桂、被告济南建工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第三人济南中央商务区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前程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诉前调解阶段,华森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冻结济南建工集团名下银行存款630万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华森公司与济南建工集团之间签订的《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华森公司依约向济南建工集团履行了供货义务,济南建工集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双方每月25日结算一次,当月支付结算值的80%,主体封顶付至90%,二次结构付至95%,待工程竣工验收一个月内付清余款”的付款方式支付相应价款,即至少支付全部价款金额的80%,济南建工集团未按上述节点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本案中,济南建工集团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故华森公司有权要求济南建工集团支付全部价款,本院对华森公司要求济南建工集团支付全部未付款项626302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华森公司所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系济南建工集团逾期付款给其造成的损失,双方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未做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现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是在贷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30%-50%,故华森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可以626302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关于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华森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华森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本院于当日诉前调解立案,故其主张的利息损失应自此日开始计算。华森公司要求济南中央商务区投资公司在欠付济南建工集团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付款责任,经查,济南中央商务区投资公司并非涉案买卖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华森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质证、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25日,济南建工集团作为买方(甲方)与华森公司作为卖方(乙方)签订了《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历下总部商务中心房地产开发项目(三期)工程;交货地点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以东坤顺路以南,解放东路以北;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对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数量、质量及浇筑时间等事项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价款结算及支付: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签字确认的数量为准,双方每月25日结算一次,当月支付结算值的80%,主体封顶付至90%,二次结构付至95%,待工程竣工验收一个月内付清余款。”合同尾部,双方各自加盖其公司合同专用章。 上述合同签订后,华森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华森公司每月均与济南建工集团进行月度采购结算,明确本月度供货金额,并形成10份《材料物资月度采购结算表》,均加盖济南建工集团设备材料专用章。根据10份结算表,华森公司向济南建工集团累计运送混凝土的金额为8663025元。华森公司当庭陈述:济南建工集团于2019年6月10日付款70万元,2019年8月16日付款30万元,2019年9月3日付款100万元,2020年1月13日付款40万元,共计付款240万元,欠付款项为6263025元。济南建工集团对供货金额及欠款金额予以认可,对付款时间及金额要求庭后核实,本院限其庭后三日内提交书面核实材料,并告知其逾期不交将采纳华森公司的陈述,济南建工集团未提交核实材料,故本院对华森公司主张的付款时间及付款金额予以认定。 关于涉案项目(历下总部商务中心房地产开发项目(三期)工程)的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济南中央商务区投资公司当庭陈述该工程的二次结构已经完成,在进行装饰装修收尾工作,尚未竣工。 以上事实,有《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材料物资月度采购结算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华森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263025元。 二、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华森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2630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三、驳回山东华森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41元,减半收取计278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翠竹
书记员  袁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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