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新泰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维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524民初1562号
原告云南新泰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5***9446M。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澳霖公寓G幢1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云南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68***50723E。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云南天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云南天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万维平,男,1968年6月11日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初中文化,建设工程施工者,住重庆市奉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新泰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维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新泰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新泰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因原、被告于2018年12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新泰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9***1元,由原告云南新泰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