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7978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恒兴仓储物流产业园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艳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家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