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4031号
原告:中投国建(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黄长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聪,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开发区。
被告:律世亚,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开发区。
被告:孙红卫,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开发区。
被告:河南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开发区恒兴仓储物流产业园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洋。
原告中投国建(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律世亚、孙红卫、河南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律世亚、孙红卫住所地原为遂平县,现遂平县石寨铺乡南魏庄村行政区划已经调整为驻马店市开发区开源办事处南魏庄村,被告河南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也在驻马店市开发区内。因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均在驻马店市开发区,被告住所地管辖法院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91元,退还原告中投国建(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铁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