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702民初7995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莹、李莎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驻马店市恒兴仓储物流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55MXJ1L。
法定代表人:李俊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生,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该公司股东。
原告***诉被告河南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3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将原告购买的豫Q×××**号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到被告名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但被告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无故以各种理由对原告进行罚款,并拒绝向原告结算运费。2021年2月份,原告在车辆保险到期前,主动要求公司统一购买保险或者由公司出具委托书原告自行购买保险,但公司却拒绝向原告提供年检委托书,拒绝为原告统一购买保险,导致原告无法购买保险,车辆脱审,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不能达到挂靠合同之目的。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2.被告协助将豫Q×××**号重型自卸货车过户到原告名下,返还原告的机动车登记证书;3.被告向原告支付10370元运费。
被告河南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所述车没有年审,是因涉案车辆被扣无法年审;2.涉案车辆确有部分运费未结算,因市政府有文件需开例会,公司通知原告开会原告不去,原告在外私拉乱跑该车辆的罚款一直没交。原告不听公司管理,提出的解除合同理由不合理,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3.政府有文件规定没有30辆车不能成立公司,如解除合同公司挂靠的车辆数不够,政府会取消公司资质;4.10370元运费属实,但原告的罚款没交,罚款是针对公司出具的,公司不同意支付运费10,370元;5.挂靠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双方已签字生效,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河南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该合同显示“甲方:河南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55××******乙方:***联系电话:138××******……一、入户车辆:乙方将实际所有、使用的(车牌号豫Q×××**;发动机号E9191000381;车架号LZFF25S46KD003625)车辆入户到甲方名下,并委托甲方代办相关营运手续等事项……二、车辆经营期限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34年3月14日止,期限15年……1、本合同已经签订、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由甲方统一代购包括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责任险(第三责任险100万)、乘坐等,(乙方需增加其他险种的另议)保单交甲方保存,以防保留复印件存查。每年的保险费在同等条件和同等价格下,以公司优先,如乙方私自买保险,必须到正规保险公司出单,如果出现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保险到期前一个月,乙方应按时足额将投保费用于交甲方续保,否则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2、每月10日前,乙方应将办理营运手续所雷要费用交甲方财务人员。由甲方专管人员负责为乙方办理有关营运手续,做好发放服务工作,若因甲方失职,影响乙方正常营运,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节假日及不可抗力因素除外)。3、乙方车辆在甲方公司挂靠经营,车辆产权归乙方所有。4、乙方将车辆的购车发票、附加费票、保险发票交友甲方统一管理。甲方应妥善保管规范管理,不得遗失(两年银行贷款还完,银行将车辆登记证书交于甲方,甲方应及时交于乙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暂扣,否则由此经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5、如乙方购车或经营期间,需甲方提供资金者,乙方再将所借甲方资金全部还清之前不得解除挂靠经营关系。6、在营运期间,乙方车辆发生事故应立即就近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事故损失及处理事故过程中的一切合理必要的费用(含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事故处理结案后,超出保险金额及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由乙方承担,保险公司返还乙方的垫付款或赔偿乙方的车辆损失款等,归乙方所有。7、乙方在营运期间,发生车损、货损货差和自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以协助处理,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8甲方由义务督促乙方按时参加车辆的二级维护,技术评定、车辆年检、年审,从业资格证培训年审,一切合理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运甲方组织的货源的运费,甲方必须在每个月日之前给乙方结清。10、甲方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如路单发放、收交、票据保管、各种证件发放,出现差错耽误时间,影响乙方承运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丕不可抗拒因素除外)。11、乙方应遵守甲方安全、技术等各项管理制度,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例会。乙方聘请的驾驶人员要符合国家规定,各项证件齐全,持证上岗。乙方违反规定发生问题,一切责任由2务承担。12、甲乙双方均应积极服从和执行国家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完成抢险救灾等政治性任务,不得推诿和延误。1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交通法规和相关法规如有违反,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14、乙方以甲方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要树立和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5、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均应执行国家政策,并协商修改合同内容,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乙方应还清其经营的所有权车辆的欠款和费用,方可终止合同。16、本合同到期后,乙方若想继续在甲方挂靠经营,甲乙双方应在合同到期的前一个月内协商续签合同。否则乙方合同到期停止经营,车辆和一切证件应立即从甲方过户出去。甲方应配合乙方提供过户手纸,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河过户等费用,车辆过户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名义运营,否则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17、本合同系双方共同签订,应共同遵守,如一方违约,应赔偿另外二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8、乙方如酒、毒、无证驾驶出现的一切交通事故等由乙方独立承担。19、如乙方私拉乱跑不听甲方统一安排出现问题一律由乙方承担一切果(包括车辆月供还款)。20、如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2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协商解决。2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2019年3月14日”。
2021年2月24日,费用报销清单显示:(1)“填报单位:都源报销内容豫Q×××**(公司车)9月富地20年10月-21年1月共8车单据张数8报销金额1580吴楼20年10月-21年1月共18车单据张数18报销金额2470合计单据张数26报销金额4050元合计肆仟零伍拾元整……”。(2)“填报单位:都源报销内容豫Q×××**(公司车)9月富地运费单据张数18报销金额31809月吴楼运费单据张数32报销金额7210扣加油款3670元-3670扣车顶灯1个-400合计单据张数50报销金额10390-4070=6230元合计陆仟叁佰贰拾元整……”。
2021年4月16日,驻马店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驻(支9)城罚决字[2021]第**显示:“当事人:河南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洋住所:驻马店市本机关于2021年3月27日对你公司涉嫌渣土未覆盖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三台运输车辆(豫Q×××**、豫Q×××**、豫Q×××**)于2021年3月5日21时00分在驻马店市米运输渣土未覆盖严……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的罚款……”。2021年4月21日,被告河南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罚款12000元。
2021年5月14日,费用报销单显示“填报单位:都源报销内容豫Q×××**公司车富地20年10月-21年1月共8车单据张数8报销金额1580元吴楼20年10月-21年1月共18车单据张数18报销金额2740元扣3月5号扣车款4000元报销金额-4000元扣5.14会议司机未到罚款500元报销金额-500元合计5870元……”。
另查明,原告***当庭陈述,其已于2021年上半年将豫Q×××**车贷还完。被告河南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河南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原告将自有的车牌号豫Q×××**车辆挂靠到被告河南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原、被告之间形成了车辆经营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结合本案,关于本案是否应当解除合同,分析如下:
首先,原、被告之间就是否解除合同并不能协商一致,故不能协议解除合同。
其次,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是有挂靠期限的挂靠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关于解除仅约定“如乙方购车或经营期间,需甲方提供资金者,乙方再将所借甲方资金全部还清之前不得解除挂靠经营关系”,该约定系不得解除条款,但并未约定解除条款,故本案亦无法根据合同约定来进行解除合同。
第三,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法定解除事由。本案现有证据显示原告所述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无故以各种理由对原告进行罚款并拒绝向原告结算运费及被告公司拒绝向原告提供年检委托书、拒绝为原告统一购买保险的事由,系因原告自身因违反相关规定被驻马店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及查扣车辆所致,现扣押解除后该车保险已交纳,且被告河南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原告的违法行为已代其交纳罚款,被告的行为系事出有因,该行为并不能导致根本违约致使双方合同无法履行,原告所称事由亦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综上,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被告协助将豫Q×××**号重型自卸货车过户到原告名下,返还原告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的被告河南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10,370元运费的诉求,因原、被告之间对该10,370元运费的事实均予以认可,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河南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解的已替原告***交纳了驻马店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提供证据显示该项罚款12000元中保含三台运输车辆(豫Q×××**、豫Q×××**、豫Q×××**),上述款项中原告应承担的罚款数额并不唯一、确定,被告可就该项中属原告应承担部分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河南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运费10,37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河南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6元,减半收取2,228元,由原告***负担2,198元,被告河南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殷长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