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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4民初211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系受害人王春兰的丈夫。
原告:***,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系受害人王春兰的长子。
原告:王建双,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系受害人王春兰的次子。
原告:**,女,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系受害人王春兰的女儿。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家顺,鄂州市鄂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邓松坡,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恒兴仓储物流产业园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6号鸿禧大夏16层1601室-1609室。
负责人:秦丽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欢,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21年4月11日对原告***、***、王建双、**诉被告邓松坡、河南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鄂0704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的笔误,予以补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1)鄂0704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第十八行、十九行、二十行“案件受理费4288元,减半收取2144元,由***、***、王建双、**共同负担344元,由邓松坡、河南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0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8576元,减半收取4288元,由***、***、王建双、**共同负担688元,由邓松坡、河南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600元。
审判员 :余岚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汪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