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江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明有工贸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攀枝花江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3民初673号 原告:攀枝花市明有工贸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河边村河边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MA6210EA6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610658348,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010556082,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江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华山村1组75号1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8WMML1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原告攀枝花市明有工贸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被告攀枝花江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川0402民初192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22年6月2日收到本案案卷材料后,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并于当日依法向原告攀枝花市明有工贸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攀枝花市明有工贸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攀枝花市明有工贸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