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82民初767号
原告:密山市海江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创业孵化园502。
法定代表人:于永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密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
法定代表人:唐立波,大队长。
原告密山市海江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密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密山市海江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密山市海江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亚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