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0)陕0112民初8217号
原告:付饶,女,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奔,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3341993H。
法定代表人:周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董事长,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女,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付饶与被告陕西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饶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542.5元,退原告11542.5元。
审 判 员 刘晓国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瑾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张瑾 送达日期: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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