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付饶与陕西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准许撤诉用)

 

(2020)陕0112民初8217

 

原告:付饶,女,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奔,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3341993H。

法定代表人:周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董事长,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女,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付饶与被告陕西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529日立案。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饶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542.5元,退原告11542.5元。

 

审 判 员     刘晓国

 

00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瑾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张瑾 送达日期: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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