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财保730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兢,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睿,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保全标的为832825.37元。申请人自愿以担保人西安天之勤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832825.37元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684元,申请人***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十 日
法官助理 付抒寰
书 记 员 罗雨晨
20200112730198506161410181198506166021198904141801121142280219890414173191610000593341993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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