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82民初1462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密山市。
被告:密山市绿源思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密山市密山镇。
法定代表人:朱海民,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密山市绿源思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