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恒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601民初1829号
原告:新疆恒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长征西街**商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MA7775JWOP。
法定代表人:封雪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五家渠市天山北路**,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MA77LU475M。
法定代表人:魏鸿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恒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恒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恒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仪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弥博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