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601执7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天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余展,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住五家渠市。
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兵060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12025元,并承担执行费8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当事人交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1年4月2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已被本院进行冻结。
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均无登记信息。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涛
审判员 杨 锐
审判员 王更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