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603民初1052号
原告:***,男,1952年10月27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
被告: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新疆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魏鸿鹏。
被告: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芳草湖分公司,住所地为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
负责人:范兆光。
原告***与被告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芳草湖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以已经与被告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芳草湖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芳草湖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