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兵06民终390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疆恒源水务有限公司五家渠自来水分公司(曾用名:新疆准噶尔农发水电有限公司五家渠自来水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水厂办公室(**大道371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函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函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恒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长征西街625号商贸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天山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恒源水务有限公司五家渠自来水分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恒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华市政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兵0601民初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自来水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城华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阐述了自己的意见。被上诉人恒安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来水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1)兵0601民初91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恒安公司的诉讼请求;2.由恒安公司、城华市政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恒安公司使用地下室作为药品仓库,没有对该仓库与外部市政管沟相连通的位置进行防水处理,亦未放置药品专用货架,最终药品因漏水被淹,恒安公司存在过错;二、管道漏水点位置是市政绿化用水管道,非城市供水管道,责任主体应认定为城华市政公司;三、一审判决自来水分公司在2018年12月至2020年5月财务独立期间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混同财务核算关系和民事责任承担关系,适用法律错误;四、本案系爆管漏水事件,应对本案的性质及恒安公司的具体财产损失重新进行确定。
恒安公司辩称,一、恒安公司在使用仓库存放药品期间采取了必要的防冻、防潮、防虫等措施,已尽到合理的仓库管理义务;二、一审查明本案系供水管道在无外力介入下爆裂漏水所致,自来水分公司应当定期对供水管道检修维护,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自来水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按照师市国企改革部署要求,自来水分公司已经整体继受原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自来水分公司的债权债务,故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城华市政公司辩称,本案漏水管道是自来水分公司负责管理维修的管道,城市供水管道是一个系统,不能将供水管道与绿化管道割裂看待,且自来水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绿化养护,应承担经营者责任,一审认定自来水分公司在资产独立期间独立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正确。
恒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城华市政公司和自来水分公司赔偿恒安公司损失3418617.1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11日早上八点,恒安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其位于五家渠市长征西街625号商贸大厦负一层的整个药品仓库被淹,水位深30厘米,部分药品漂浮在水面上,医疗器械和其他设施被浸泡在水里。恒安公司组织员工排水抢救药品,直到2019年5月13日将水基本排净,经排查出水原因,发现水是从地下一层的商贸大厦自来水泵房漏出来的,自来水泵房和自来水公司水管沟联通,恒安公司的员工排查到商贸大厦外围的自来水井,发现位于天山北路建行门前的自来水井在排水,经询问得知是通往五家渠市公园的供水管道爆裂致使这一区域的地下室被淹。同日,恒安公司向五家渠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和恒安公司的工作人员对现场被水浸泡的物品进行清点造册,并在现场拍照至2019年5月16日才清点完毕,并将受损物品封存在地下室的一间库房中。恒安公司随即向自来水分公司发函,自来水分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回函称“经我公司维修部门于2019年5月11日在现场调查了解,跑水管道为城华市政公司的绿化管道,非我公司的供水主管道,故你公司反应的问题应与城华市政公司的相关部门进行联系洽谈。”恒安公司即给城华市政公司发函,城华市政公司派人看完现场一直没有回复。恒安公司与城华市政公司和自来水分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另查,此次事故跑水管道的漏水点在自来水分公司与城华市政公司绿化用水的结算水表之前。城华市政公司为新疆国恒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2018年12月,城华市政公司成立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自来水分公司,位于五家渠市水厂办公室,2018年12月至2020年5月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期间,财务核算由自来水分公司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2020年5月,按照师市国资国企改革部署,自来水分公司移交至新疆准噶尔农发水电有限公司管理,在移交过程中,通过整体转移移交的方式进行,并未涉及财产的分割和剥离。2021年12月9日,自来水分公司更名为新疆恒源水务有限公司五家渠自来水分公司。诉讼过程中,因各方对恒安公司地下库房被淹损失争议较大,经摇号选定******合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被淹物品价格及装修损失进行鉴定。鉴定费用为80000元。鉴定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5月11日。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因公证处所记载的物品无生产日期和规格型号,且无法与库房中的受损物品一一对应,故各方同意以现场勘验盘点为准。2021年11月30日,******合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最终的价格鉴定评估报告,结论为:新疆恒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库房被水淹造成的药品、医疗器材、其他物品及库房装修损失评估总值为1596103元(其中待质证损失项目593191元,受损物品项目价值1002912元),列表如下:
待质证损失项目汇总表
序号
项目
评估值(元)
1
药品类
72507.15
2
医疗器材类
37779.56
3
商品类
471213.21
4
固定资产类
11034.10
5
装修类
657
小计
593191(取整)
受损物品损失项目汇总表
序号
项目
评估值
1
药品类
834092.49
2
医疗器材类
3088.38
3
商品类
154507.7
4
固定资产类
4826
5
装修类
6397.53
小计
1002912(取整)
合计
1596103(取整)
其中,待质证类损失项目中,药品类系外包装损坏,生产日期及有效期已无法确定,按照其有效期内全损价值计算;医疗器材类等用电及电子设备泡水痕迹已不明晰,另有部分仍有水迹,无法确定其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按照其全损价值计算;涉及不锈钢材质的医疗器材类物品被水浸泡的损失较小,按照外包装损失和清洗费用作为损失价值。化妆品、洗涤用品、部分电器等商品类外包装已损坏,未知其内部是否污染,按照其全损价值计算。会议室及库房的部分墙面贴有PVC装饰板,墙面泡水高度因PVC装饰板遮挡无法查看,按照泡水高度与未贴PVC板的泡水高度一致计算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恒安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鉴定费发票、城华市政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庭审笔录、价格鉴定评估报告。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恒安公司所拥有的地下库房遭遇水淹,系因位于五家渠市的自来水供水管道爆裂漏水所致,而该供水管道的爆裂现无证据证明有外力介入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供水管道的管理人疏于对供水管道的检修维护系事故发生的直接成因。本案的争议焦点分析如下:一、城华市政公司和自来水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本案民事责任。自来水分公司对涉案供水管道负有法定的管理、养护义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热、水、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供热、水、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验、疏通、养护、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第十五条规定:“供热、水、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一)用户室内部分或者用户单独使用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二)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内共用部分,由该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分担;(三)用户室外或者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外与城市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由该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分担;其中增加转换、调控设施、设备的,由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承担;(四)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部分,由经营者承担;(五)供热、水、气收费价格中已经包括分户计量表初装费、维修费、更新费的,该部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依据上述规定,该次事故中供水管道的漏水点在城华市政公司结算水表之前,结算水表之前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应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即第三人自来水分公司负责管理、养护,故第三人自来水分公司应对此次管道爆裂漏水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恒安公司要求城华市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因该公司仅为一般用水用户,且自来水分公司一直都是财务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恒安公司要求城华市政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恒安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及其损失如何认定。此次管道漏水导致恒安公司的地下库房被淹,造成地下库房内物品及库房装修损失,自来水分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对于价格鉴定评估报告中受损物品已确定价值1002912元,自来水分公司应当向恒安公司赔偿。对于价格鉴定评估报告中待质证部分:药品类72507.15元、医疗器材类37779.56元、固定资产类11034.10元、装修类657元,合计121977.81元,鉴定机构评估结果合法合理予以采纳。对于待质证部分商品类471213.21元的受损物品,如罐装红牛饮料、洗衣液等商品,恒安公司未采取清洗、分隔存放等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各方未能对该部分受损物品的残余价值协商一致,鉴定机构亦无法做出价值认定,故对该部分受损物品的损失,酌定恒安公司自负60%的责任,自来水分公司赔偿恒安公司40%的损失即188485.28元。综上,自来水分公司应当赔偿恒安公司的损失总额为1313375元(1002912元+121977.81元+188485.28元),对恒安公司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自来水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恒安公司损失1313375元;二、城华市政公司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三、驳回恒安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7074元(减半收取),鉴定费80000元,合计97074元(恒安公司已预交),由恒安公司负担59780元,自来水分公司负担37294元。
二审期间,本院组织三方当事人对二审提供的新证据进行质证。自来水分公司提供下列证据:1、《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1份,2、《城镇供水服务》1份,3、《供水总管网及附属设施巡检管理制度》1份,4、《管网巡查制度》1份,5、《五家渠自来水分公司维护维修巡查计划》1份,6、《2019年巡查、维护台账》1份,上述证据拟证实自来水分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尽到了供水管网的管理职责,对恒安公司药品仓库的财产损失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份,8、《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察指导原则》1份,上述证据拟证实恒安公司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损害结果的产生、扩大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经质证,恒安公司对以上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城华市政公司对证据1、2、3、4、5、6的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7、8的三性认可。
经审查,本院认为,自来水分公司提供的证据1、2、3、4、5、6、7、8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输水管网等设施,应当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自来水分公司作为五家渠市供水企业对公共管网具有维修和养护职责,对公共供水管道漏水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关于恒安公司的库房遭水淹是否为自来水公司管理的供水管道漏水所造成的问题。2019年5月11日凌晨,恒安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药品仓库被淹,通过进一步排查,发现是五家渠市公园的供水管道爆裂,水沿着管沟流向商贸大厦自来水泵房,最后流入商贸大厦地下室,造成恒安公司药品仓库被水淹。上述事实不仅有商贸大厦物业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自来水分公司(已注销)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回复也证明系管道漏水造成恒安公司库房被淹。自来水分公司上诉称漏水管道为城华市政公司绿化用水管道,自来水分公司没有维修和养护义务。但绿化用水管道直接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漏水点位于城华市政公司结算水表之前,水表之前的管道属输水管网,属于自来水分公司维修和养护的供水管道。
关于自来水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2018年12月,城华市政公司成立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自来水分公司,2020年5月,按照师市国资企业改革部署,将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自来水分公司整体移交新疆准噶尔农发水电有限公司管理,移交过程中,未涉及财产的分割和剥离,名称变更为新疆准噶尔农发水电有限公司五家渠自来水分公司。2021年12月9日,又更名为新疆恒源水务有限公司五家渠自来水分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自来水分公司因国企改革政策变更名称,公司资产未发生变化,一直是五家渠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承担公共供水管网维修和养护职责。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对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本案中,自来水分公司管理的公共供水管道漏水,造成恒安公司药品仓库被水淹的损害后果,自来水分公司依法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恒安公司财产损失数额认定的问题。2019年5月13日,恒安公司申请五家渠市公证处对仓库内被水浸泡的物品进行清点、造册,制作了《物品清单》。后委托******合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淹物品价格及装修损失进行鉴定,在各方均同意以现场勘验盘点为准的情况下,对水淹造成的药品、医疗器材、其他物品及库房装修损失进行价格评估,价格评估报告认定受损物品已确定的价值为1002912元。关于待质证项目损失,其中药品类72507.15元,医疗器材类37779.56元、固定资产类11034.10元、装修类657元,小计121977.81元的损失,鉴定机构认为药品外包装已损坏,无法核对是否定能否正常使用,按照全损价值计算;固定资产类和装修类,无法确定功能是否完好,是否能够继续使用,按照全损价值计算,其中商品类损失主要为化妆品、洗涤用品、小电器,外包装均受损,事发后,恒安公司未及时对受损商铺进行清理,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一审判决认定自来水分公司对待质证项目损失中商品类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尚属合理,本院予以认同。
自来水分公司称已按照城镇供水服务标准定期对供水管线进行巡查、维护,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对管理的输水管网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运行。条例规定检查维护是为了保证供水安全运行,而非供水企业完成检查维护义务就可免除侵权责任的依据。
综上,自来水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20元,由新疆恒源水务有限公司五家渠自来水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