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东莞市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鸿普轩家具有限公司、湖北鸿普轩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23民初74号
原告:东莞市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沙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83481800。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杰,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星叶,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东莞市***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下汴村建设路一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1364198D。
法定代表人:陈卫棠,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北***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监利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3MA489CRK9P。
法定代表人:陈淦凡,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东莞市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家具有限公司、湖北***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因本案标的已超过2000万元,本院无权管辖,原告东莞市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因诉讼标的超过本院管辖范围而撤诉,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199元,全额退给原告东莞市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审判员  吴时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