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东莞市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北金纬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2民初1239号
申请人:东莞市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沙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83481800。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李星叶,均系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金纬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江北管理区兴港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91455479H。
法定代表人:柯奕,执行董事。
申请人东莞市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金纬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金纬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天津路支行的账户存款143535.76元(账号:×××5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东莞市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金纬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天津路支行的账户存款143535.76元(账号:×××54),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38元,由申请人东莞市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又林
人民陪审员  张 景
人民陪审员  刘 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肖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