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与东莞市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东莞市家***绿化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民初7095号
原告:***,男。
被告:东莞市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沙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0。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
被告:东莞市家***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赤岭村博览大道赤岭段*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1。
法定代表人:方贺球。
原告***诉被告东莞市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东莞市家***绿化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其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26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灿钟
人民陪审员  梁嘉仪
人民陪审员  李爱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粤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