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东莞市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广州佳骏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添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972民初5890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沙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834818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佳骏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鸿图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3351186L。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添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钢铁世界大道商务楼******代码:76658294-8。
法定代表人:罗志毅。
被告:**,女,汉族,1984年5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东莞市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佳骏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添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院曾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审理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粤1972民初58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后本案恢复审理。前述公告送达期间、中止审理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
经审查:本院向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调取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前述证据显示:2015年10月28日,原告的人员***向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就本案事实以刑事诈骗报案。2015年11月24日,东莞市公安局发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原告被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2017年12月14日,被告罗志毅被执行拘留。2017年12月28日,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批准逮捕被告***。2018年2月23日,东莞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移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东莞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认定被告罗志毅在明知本人对外欠下多笔巨款和根本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仍然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与原告签订钢材购销合同,骗取原告款项来偿还债务,并没有能力履行与原告的合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涉嫌合同诈骗罪。2018年9月6日,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8〕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立案号(2018)粤1972刑初1989号案受理该案。
本院认为:
被告广州佳骏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添骏贸易有限公司分别是被告**、***开办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主张被告***、**是夫妻关系。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8〕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已立案受理。综上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东莞市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不收取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曾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