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海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298尚前利与镇江海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3298号
原告:尚前利,男,汉族,1970年8月4日生,住丹阳市开发区。
被告:镇江海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南山街道五凤口社区王家湾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1WDLXL84。
法定代表人:范令荣。
原告尚前利与被告镇江海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尚前利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前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尚前利负担。
审 判 员 吴国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周 虹
书 记 员 袁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