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裕建工程有限公司

**发、广州市裕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7民初587号
原告:**发,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被告:广州市裕建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增城荔城挂绿路1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单丹彤。
原告**发诉被告广州市裕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发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为由,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4元,由原告**发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欧阳燕桃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萌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