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8民初6551号之一
原告:广州汇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永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翀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印阳,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裕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彤。
原告广州汇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裕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广州汇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汇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汇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3.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州汇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