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执3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20号怡森滑冰馆一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532048636。
法定代表人:陈旭英。
被执行人:福建鑫德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89号隆达苑1号楼2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4905289X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君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惠南工业区华福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9191402XT。
法定代表人:叶文勇。
被执行人:叶文勇,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吴家榕,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李圣根,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鑫德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君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叶文勇、吴家榕、李圣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102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本金人民币2546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申请执行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保全了福建省君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银行账户资金100万元,该保全措施在进入执行后自动转为执行程序的冻结,本院扣划了该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交纳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后,发放申请执行人案款958350.5元。2.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拍卖了被执行人李圣根名下的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小区××#××单元房产,对拍卖款项进行了分配,发放申请执行人分配案款668943元。3.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叶文勇的银行存款515542.84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4.福建省君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收储。5.被执行人李圣根名下有址在惠安县××镇××花园××#××号房产,已由泉州丰泽法院拍卖;被执行人李圣根名下位于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凤山南段福建省泉州××大厦××幢××室××等已由泉州丰泽、鲤城法院多轮查封,且抵押于泉州银行,无处置条件及处置价值;6.被执行人吴家榕名下位于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凤山南段福建省泉州××大厦××幢××号××室,已由泉州丰泽、鲤城法院多轮查封,且抵押于泉州银行,相关财产无处置条件及处置价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采取其他惩戒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102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心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梦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