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终4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怡森滑冰馆**。
负责人:***,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楼**iv>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福建省君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惠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泉,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
原审被告:***,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审被告:***,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审被告:***,女,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原审被告*****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君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方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