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榆民初字第04461号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凯悦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飞。
委托代理人刘向锋。
被告尤三鱼。
被告万世飞。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凯悦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尤三鱼、万世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长鹏
代理审判员 张 媛
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