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4民初645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
被告:吉林省嘉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鑫鹰***18-2**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公主岭恒誉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岭西街道文华园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嘉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恒誉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