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嘉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嘉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4民初645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 被告:吉林省嘉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鑫鹰***18-2**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公主岭恒誉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岭西街道文华园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嘉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恒誉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