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84民初4478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9月27日出生,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吉林省嘉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鑫鹰***18幢2**102室。
法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嘉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