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亿安达科贸有限公司

甘肃亿安达科贸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兰民三终字第4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亿安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高晋彬,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嘉,男,汉族,1987年9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址兰州市城关区,身份证号。
上诉人甘肃亿安达科贸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何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白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甘肃亿安达科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由于甘肃亿安达科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上诉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甘肃亿安达科贸有限公司的上诉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甘肃亿安达科贸有限公司负担,退还甘肃亿安达科贸有限公司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列东
代理审判员  赵辉君
代理审判员  靳文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