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河油田大众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盘锦辽河油田大众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74民终179号
原告盘锦天姿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辽河油田大众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盘锦辽河油田艾隆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褚建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河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辽7401民初120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盘锦辽河油田大众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汽配城分社(账号为58×××88)银行存款585407.14元,查封期限为1年。盘锦天姿百货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盘锦天姿百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盘锦辽河油田大众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汽配城分社(账号为58×××88)银行存款585407.14元、查封期限为1年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448元,盘锦天姿百货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吴培波 审判员  王冬梅 审判员  张 原
法官助理周琦 书记员蔡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