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22民初1727号
原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曾秀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微,辽宁学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5元,减半收取计1342.50元,由原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徐梦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