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742号
原告:南通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王鲍镇元北村。
法定代表人:王朝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涛,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峰,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禾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三堡乡工业集中区6号。
法定代表人:叶德红,董事长。
原告南通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禾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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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陆 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陆春燕
书 记 员 许愫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