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执51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豪科技(深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5号101泰豪(深圳)工业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32960R。
法定代表人:熊必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风,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3100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泰豪科技(深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347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证后,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xx区xxx路7x号-xx7、xx7、xx7、xx7、xx7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皖(xxxx)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xxx6、0xxxx7、0xxxx9、0xxxx2、0xxxx4号]。除上述五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审判长)**
执行员(审判员)***
执行员*扬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劳秋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