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深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东升前进海东电气设备技术开发中心与泰豪科技(深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9民初9394号
原告北京东升前进海东电气设备技术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393928660。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峰,北京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豪科技(深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32960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东升前进海东电气设备技术开发中心与被告泰豪科技(深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升前进海东电气设备技术开发中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