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03执23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泰豪科技(深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5号101泰豪(深圳)工业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熊必成,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润鑫花园3号楼E幢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刘雨澄。
关于申请执行人泰豪科技(深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3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1、被执行人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泰豪科技(深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772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77720元为基数按日0.1%自2019年4月1日计算至清偿日至)。2、案件诉讼费4508元(已减半收取4508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保全费3128.35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泰豪科技(深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粤1303执236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本案在诉讼阶段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房【产权证书:粤(2019)惠州市不动产权第3××4号、面积:134.92平方米】进行评估、拍卖,经二次公开拍卖,最终以最高价人民币1328000元拍卖成交。尔后,申请执行人泰豪科技(深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划款申请,经本院依据生效判决核算后,被执行人广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对案件的执行标的数额(违约金、延迟履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部分)提出书面异议,目前该异议正在审查之中。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对案件的执行标的数额存在争议在异议审查中,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1303执2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智聪
审判员 李伟锋
审判员 胡 旭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昶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