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泰门窗有限公司

重庆鼎泰门窗有限公司与重庆堪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2财保348号
申请人重庆鼎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罗汉沟2号B1单元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498749XU。
法定代表人何镇江。
被申请人重庆堪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杨柳路2号综合研发楼A塔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0151146B。
法定代表人罗治武。
申请人重庆鼎泰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堪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标的:105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堪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重庆文登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鼎泰门窗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赖希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开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