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5民初2404号
申请人:商丘市领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45W7336M,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郑集乡小金村。
法定代表人:刘晓庆,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市笃屹绿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6B1H6XB,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鸣皋镇鸣皋村24组。
法定代表人:马清利。
申请人商丘市领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市笃屹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险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笃屹绿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培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胜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