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丰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泰丰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岳县普洲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8404号
申请人:四川泰丰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武,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治,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淋,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岳县普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法定代表人:周晓玲,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泰丰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岳县普洲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泰丰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岳县普洲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四川泰丰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XXX元限额内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泰丰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安岳县普洲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行账号为XXX的银行存款在XXX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黎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