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10488号
原告:四川泰丰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荣华南路366号4栋1单元13层1312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淋,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睿,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前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金沙江大道天成大楼**。
法定代表人:文向前。
原告四川泰丰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前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泰丰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泰丰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4元,由原告四川泰丰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韵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