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6736号
起诉人:四川泰丰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荣华南路366号4栋1单元13层1312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淋,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6月3日,本院收到四川泰丰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源公司)的起诉状。泰丰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岳县普洲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洲公司)向泰丰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66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168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拖欠货款为基数,自拖欠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普洲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6月1日);2.判令普洲公司支付泰丰源公司律师代理费9800元;3.判令周应新、周晓玲就普洲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普洲公司、周应新、周晓玲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泰丰源公司与普洲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普洲公司从泰丰源公司处采购电子产品,货款总额121500元,同时约定了交付货物、支付货款、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周应新自愿为普洲公司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承诺承担担保责任外还将承担泰丰源公司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泰丰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经普洲公司签收并验收完毕,但普洲公司一直拒绝支付剩余货款。泰丰源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泰丰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泰丰源公司与普洲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且该合同明确载明乙方泰丰源公司的所在地为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万科汇智中心1207,应以该地址确定管辖法院,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泰丰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春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明 琼